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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南古桥文化研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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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真:0571-85361298
-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湖州街51号浙江大学城市学院理三415室
研究会章程
桐乡市江南古桥文化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桐乡市江南古桥文化研究会,英文译名为:Tongxiang Southern Yangtze Ancient Bridge Cultural Research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TXSYABCR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从事研究江南古桥建筑技术和技艺的人员和单位自愿组织成的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自觉遵守国家宪法、法律,严格执行国家政策和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潜心研究江南古桥建设的历史文化、建造和维修技术,弘扬古桥文化,宣传文物保护政策;努力为全体会员服务,维护全体会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会员个人行为,加大对我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力度。
第四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桐乡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登记管理机关是桐乡市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桐乡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党支部。本会接受登记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换届、举办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培训、展示会、联谊交流会,在活动前主动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 本会住所设在浙江省桐乡市梧桐街道工业园区齐福路39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对有代表性的江南古桥按不同特征进行分类调查研究考证,组织发表相关文字、图片、影像资料及学术论文;
二、挖掘古桥背后的文化内涵、传说故事,对其建造和发展历史加以考证;
三、在古桥维修方面向有关组织提供专业的技术指导;
四、组织学术团体外出考察,搭建古桥文化交流平台,促进各专家学者之间的文化交流与合作;
五、建立网站,编辑出版协会内部刊物、古桥文化知识等相关书籍及资料;
六、为有关人士及组织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七、呼吁民众提高对古桥的保护意识,宣传古桥科普知识。
第七条 本研究会开办资金叁万元。出资单位:恒基建设集团 。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以接收个人会员为主,接纳集体会员为辅。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填写个人入会申请表;
(三)对我国江南古桥有浓厚的兴趣和关心研究意愿;
(四)具有高中(中专)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十条 会员入会时,应向研究会秘书处提供不少于一份个人熟知的古桥照片(电子稿)及相关说明。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填写会员入会申请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入会申请通过后,办理会员登记手续,发出入会通知;
(四)由理事会授权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声誉和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并支持本会的各项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照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江南古桥信息;
(七)不组织、不参与有损本会和其他会员的一切活动。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连续二年无理由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章程,本会将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定研究会制定的相关制度、办法规定;
(四)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研究会终止事宜;
(六)审议并决定本会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由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对会议表决内容提供书面意见书,在大会上有秘书长代为宣读,以表达会员本人意愿。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每一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理事会人员数量不超过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一。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决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决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研究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3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必须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在职或离(退)休党政领导干部、在职或离(退)休公员务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兼任社会团体理事以上职务的,应按照相关管理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二人。理事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为四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工作,签署本会文件;
(四)签订决定专职工作人员聘用合同;
(五)负责研究会的财务工作;
(六)提出研究会秘书处工作人员享受经济待遇意见,交理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内设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聘用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管理研究会日常财务开支,协助会长管理研究会的财务;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会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的选举和罢免;
(三)监督理事会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四)每年对本会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五)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六)监督理事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当本会负责人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应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七)本会设监事一名。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团体符合建立党组织要求的,应当自注册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党组织的机构设置、职责任务、工作机制等要求建立党组织。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有关组织的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并经出席会员或会员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第三十二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捐赠、资助人或单位及监事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资助人或单位、及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有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实行会计核算,加强会计监督。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监事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理事会相关决议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行业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并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团体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四十九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五十条 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团体党组织意见;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团体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8年6月18 日第一届第三次会员大会修改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